法制網海口 4月4日電 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 沈玉華 崔善紅 海南一公司總經理魏某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購買月餅票合同後,以各種理由拖延付款。近日,龍華區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魏某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經查,2012年9月22日,魏某以海南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海南某有限公司的員工鄭某某、符某某購買月餅票。經過協商,鄭某某、符某某於次日10時來到海口市海景灣大廈海南某進出口有限公司辦公室,將620張月餅票和銷售單交給被告人魏某,魏某在銷售單上簽名並註明“已收所列餅票,尚未付餅款,10月份轉賬”,同時加蓋海南某進出口有限公司公章後交給鄭某某和符某某。同年10月份後,鄭某某和符某某多次找被告人魏某要求支付月餅款,魏某均以“公司財務人員出差,沒辦法辦理轉賬”、“公司在整頓,整頓完後再給你轉賬”等理由不予支付。同年12月3日,魏某通過手機短信向鄭某某承諾還款,但至案發前仍未支付。案發後,被告人魏某的家屬代其向被害人退還全部贓款人民幣81355元。  (原標題:購買月餅票後拖延支付8萬餘元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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